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陳亮凱即瑞滄企業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因本院100 年
度訴字第402 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0,000 元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