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9號
反訴原告 游慈雲
75號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游慈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