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547號原 告 葉慶讚 葉錦鵬 朱石墻 葉猜上 列 4 人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葉德治(即葉正之繼承人) 號 葉秋渭(即葉正之繼承人) 3之1號 葉秋木(即葉正之繼承人) 號 葉張月女(即葉正長男葉福生之繼承人) 葉錦銘(即葉正長男葉福生之繼承人) 號 葉錦鎮(即葉正長男葉福生之繼承人) 葉平和(即葉正三男葉錫欽之繼承人) 號 葉魏照(即葉正三男葉錫欽之繼承人) 號 葉振興(即葉正三男葉錫欽之繼承人) 號 葉美惠(即葉正三男葉錫欽之繼承人) 號 葉王玉珠(即葉正五男葉嘉村之繼承人) 號4樓 葉銘隆(即葉正五男葉嘉村之繼承人) 號4樓 葉明華(即葉正五男葉嘉村之繼承人) 號4樓 葉秀茹(即葉正五男葉嘉村之繼承人) 0號 葉子芸(即葉正五男葉嘉村之繼承人) 116巷49弄4號 陳金淳(即葉正長女陳葉月英之繼承人) 陳勲煌(即葉正長女陳葉月英之繼承人) 4號 陳劉碧珠(即陳葉月英四男陳憲德之繼承人) 3號 陳旭暉(即陳葉月英四男陳憲德之繼承人) 3號 陳惠娟(即陳葉月英四男陳憲德之繼承人) 陳坤松(即葉正長女陳葉月英繼承人) 1號 陳銘聰(即葉正長女陳葉月英繼承人) 之2 林仕珍(即葉正次女葉麗雲之繼承人) 8號2樓 林亨豐(即葉正次女葉麗雲繼承人) 24弄3號2樓 林明勲(即葉正次女葉麗雲繼承人) 8號2樓 林秀瑾(即葉正次女葉麗雲繼承人) 8號2樓 林秀娟(即葉正次女葉麗雲繼承人) 84號6樓之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及其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及其判決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被告「林仕珍(即陳葉月英次女葉麗雲之繼承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仕珍( 即葉正次女葉麗雲之繼承人) 」。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所為100 年度苗簡字第547 號 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仕珍( 即陳葉月英次女葉麗雲之繼承人) ,係林仕珍( 即葉正次女 葉麗雲之繼承人) 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 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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