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李傳永
巷3號7樓
被 告 朱延齡
現於苗栗看守所另案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易字第1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