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80號
MLDM,100,訴,180,20120412,4

1/9頁 下一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欽龍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
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律師
被   告 林嘉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附設戒治所執行)
指定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湯淙竣
選任辯護人 王杏文律師
被   告 陳秋霞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
選任辯護人 劉國斯律師
被   告 黃蘭雲
      蔡秋成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林正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
      許明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
      季成貴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
被   告 李淑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 年度偵字第490 號、第492 號、第494 號、第495 號、第
49 7號、第517 號、第1378號、第1400號、第1401號、第1402號
、第1403號、第1636號)及函請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164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欽龍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同附表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與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湯淙竣犯如附表一編號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同附表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與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陳秋霞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同附表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與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陳秋霞其餘被訴如附表十編號所示部分,無罪。蔡秋成犯如附表三編號所示之罪,累犯,處如同附表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與從刑)。
黃蘭雲犯如附表四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同附表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與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林正茂犯如附表五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同附表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與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許明河犯如附表六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同附表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與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許明河其餘被訴如附表十編號所示部分,無罪。季成貴犯如附表七所示各罪,各處如同附表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與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李淑惠犯如附表八所示各罪,各處如同附表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與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林嘉真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處如同附表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前科部分:
陳欽龍曾於民國96年間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96年度竹簡字第29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6年5 月14日(起訴書誤載為11月 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陳秋霞曾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 96年3 月16日(起訴書誤載為3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構成累犯)。
黃蘭雲:①曾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11月9 日以93年度苗簡字第66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於93年12 月16日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5年8



月21日以95年度中簡字第17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③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9 月5 日以95年度 易字第56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於95年9 月28日確定。 嗣上開②③案件,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與①案 件合併執行結果,於96年5 月31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 成累犯)。
林正茂曾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 第64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8年3 月4 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許明河曾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 34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及9 月,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 年7 月;再與同年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 度易字第52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部分,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入監服刑後,於96年4 月4 日因縮短 刑期假釋出監,於96年7 月16日(起訴書誤載為96年9 月30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㈥蔡秋成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6 年、7 月、3 年4 月、3 年6 月、4 月確定,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6年度聲字第2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2年確定,於90年11月5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96年 6 月5 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二、起訴事實部分:
陳欽龍部分(附表一):
陳欽龍基於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 至、至、、至所示之時、地,以同附表所載 之方法與金額,販賣海洛因或安非他命予同附表所示之劉 佩怡、陳秋霞林阿琴羅駿庭謝誌彬林正茂、黃蘭 雲等人;另於同附表編號與同附表編號;同附表編號 與同附表編號所載之時、地,分別同時販賣安非他命 1 包及轉讓海洛因1 包予劉佩怡
陳欽龍另與陳秋霞基於共同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附 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以同附表所載之方法與金額, 販賣安非他命予陳春蘭。
陳欽龍另與湯淙竣基於共同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附 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以同附表所載之方法與金額, 販賣安非他命予謝誌彬
湯淙竣部分(附表一編號及附表二):




湯淙竣陳欽龍基於共同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之時、地,以同附表所載之方法與金額,販 賣安非他命予謝誌彬
湯淙竣另基於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以同附表 所載之方法與金額,販賣安非他命予陳國松
陳秋霞蔡秋成部分(附表三編號一):
陳秋霞蔡秋成基於共同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營利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附表三 編號所示之時、地,以同附表所載之方法與金額,販賣 海洛因予季成貴
陳秋霞另基於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 至所示之時、地,以同附表所載之方法與金額,販賣 海洛因或安非他命予李淑惠許明河與林淑琴、莊崴翔、 林淑琴、黃炳榮、陳春蘭。
黃蘭雲部分(附表四):
黃蘭雲基於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營利之犯意,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以同附表所載之 方法與金額,販賣安非他命予江永安陳富源林正茂、黃 炳榮(編號部分未遂)。
林正茂部分(附表五):
林正茂基於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五所示之時、地,以同附表所載之 方法與金額,販賣安非他命予陳志興呂銘南徐端成、詹 豐壕、顏業相郭文濱
許明河部分(附表六):
許明河基於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於附表六編號 至、至所示之時、地,以同附表所載之方法與金額 ,販賣海洛因或安非他命予陳占誠張昀翔、張清雄。 ⑵許明河另基於轉讓藥事法所列管禁藥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附表六編號所載之時、地,以同附表所載之方法,轉讓 禁藥安非他命予陳占誠
季成貴部分(附表七):
季成貴基於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七所示之時、 地,以同附表所載之方法與金額,販賣海洛因或安非他命予 葉惠芳李淑惠王永全陳登樑




李淑惠部分(附表八):
李淑惠基於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營利之犯意,於附表八所示之時、地,以同附表所載之 方法與金額,販賣安非他命予邱顯臺、曾宏盛湯智宇。 ㈨林嘉真部分(附表九):
林嘉真基於幫助陳欽龍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九所示之時、地,以同附表所 載之方法,幫助陳欽龍交付海洛因1 包予陳秋霞。 嗣於100 年1 月12日傍晚及同月13日上午起,經警持本院法 官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 票,在陳欽龍位於新竹市○○區○○里○ 鄰○○街59號住處 搜索後,扣得陳欽龍所有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2 支(含門 號卡: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子磅秤1 台、試 管實驗架、酒精燈架、燒杯(1 公升容量)、蒸餾加溫冷卻 管各1 個、記帳筆記本1 本、大型夾鏈袋1 包、安非他命6 包(分別重4.28公克、4.31公克、4.32公克、4.32公克、0. 82公克、4.3 公克)、夾鏈袋24包、現金新臺幣(下同)1 萬3 千9 百元;林嘉真所持有之海洛因注射針筒9 支、三星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卡:0000000000號)、易利信行 動電話2 支(含門號卡: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LG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卡:0000000000號)、安非他命1 包(毛重1.79公克)、海洛因1 包(毛重1.59公克)、葡萄 糖2 包、電子磅秤1 台、現金4 萬4 百元等物。三、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通霄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供述證據部分:
⑴被告陳欽龍湯淙竣許明河部分:
①證人劉佩怡陳秋霞林阿琴羅駿庭謝誌彬林正茂黃蘭雲陳國松、陳春蘭、張昀翔、張清雄、陳占誠於 警詢中之證述,係審判外之陳述,且無符合法律另有規定 之例外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無證 據能力。
②證人劉佩怡陳秋霞林阿琴羅駿庭謝誌彬林正茂黃蘭雲、陳春蘭、陳國松張昀翔、張清雄、陳占誠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均經具結在案,且無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況上開證人均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賦予被 告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依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 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⑵被告陳秋霞黃蘭雲林正茂蔡秋成季成貴李淑惠林嘉真部分:
①證人許明河、林淑琴、莊崴翔季成貴黃炳榮、陳春蘭 、李淑惠江永安陳富源林正茂呂銘南陳志興郭文濱徐端成詹豐壕顏業相王永全陳登樑、葉 惠芳、邱顯臺、曾宏盛湯智宇於警詢之證述,雖係審判 外之陳述,惟業經被告陳秋霞黃蘭雲林正茂蔡秋成季成貴李淑惠林嘉真及其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依 同法第159 條之4 第1 項之規定,自均得作為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
②證人許明河、林淑琴、莊崴翔季成貴黃炳榮、陳春蘭 、李淑惠江永安陳富源林正茂呂銘南陳志興郭文濱徐端成詹豐壕顏業相王永全陳登樑、葉 惠芳、邱顯臺、曾宏盛湯智宇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證述,均經具結在案,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同法第 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 。本件除供述證據以外,經本院引用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 據,如通訊監察錄音紀錄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物證等證據 資料,被告陳欽龍湯淙竣許明河陳秋霞黃蘭雲、林 正茂、蔡秋成季成貴李淑惠林嘉真及其等之辯護人於 審理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依上開法文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陳欽龍部分(附表一);
訊據被告陳欽龍矢口否認犯附表一所示各罪,辯稱:伊無販 賣海洛因、安非他命與轉讓毒品之事實,不能僅憑證人不利 之證述,遽論其罪等語置辯。惟本院經查:
㈠證人黃蘭雲之證述:
⑴於偵查中證稱略以,問:提示你所使用的0000000000與陳 欽龍使用的0000000000電話於99年11月10日凌晨2 點17分 37秒通聯譯文,是連絡何事?答:他叫我到新竹市○○路 的「碧雲天」汽車旅館305 室內跟他買「半兩」的安非他 命,我給他2 萬元,交易時間是當天凌晨3 點左右,半兩



是含袋重18.1公克。問:他當天是給你幾包?答:他當天 給我1 包,含袋重18.1公克。問:提示你使用0000000000 電話與陳欽龍使用的0000000000電話於99年11月10日下午 4 點59分22秒到同日晚上9 點40分30秒共3 通譯文,是連 絡何事?答:也是跟陳欽龍買安非他命,我每次跟他買都 是買「半兩」即18.1公克含袋重的安非他命,這次交易地 點在新竹市○○○路附近的廟口,時間是當天晚上10點左 右,我拿2 萬元給他,他進去人家家裡面,再拿安非他命 出來給我,我現金也是交給陳欽龍。問:提示於99年11月 19日晚上7 點33分28秒到同日晚上10點09分29秒共3 通譯 文,是連絡何事?答:也是跟陳欽龍買「半兩」即18.1公 克含袋重的安非他命,這次交易地點在陳欽龍新竹市香山 家附近的住處後面,時間是當天晚上10點30分左右,我拿 2 萬元給他(偵492 卷㈡第91至92頁)。 ⑵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①回答檢察官詰問時證稱略以,問 :(提示100 年度偵字第492 號卷㈡第90頁)妳在偵查中 說安非他命是跟陳欽龍買的,海洛因是陳欽龍送妳的是否 屬實?答:實在。問:妳錢是交給陳欽龍?答:對。問: 安非他命是陳欽龍拿給妳?答:對。問:(提示同上開卷 第91頁)99年11月10號凌晨3 點左右,有在新竹的碧雲天 汽車旅館跟他拿了含袋18.1克重,兩萬塊的安非他命半兩 ?答:實在。問:第二次是不是11月10號當天晚上10點妳 在新竹的西濱公路附近的廟口,一樣是跟他拿了兩萬塊的 安非他命?答:是。問:第三次就是11月19號晚上10點半 左右,在陳欽龍新竹香山住處買了兩萬塊的安非他命?答 :實在。問:所以妳總共跟他買了三次兩萬塊的安非他命 ,妳是用自己的磅秤秤,不會出錯?答:對。問:(提示 100 年度偵字第492 號卷㈡第85頁通訊監察譯文)第一通 譯文是不是11月10號凌晨3 點,你們要交易之前,妳跟陳 欽龍兩個人的通話內容?答:對。問:第二、三、四通, 是從同一天下午5 點一直到晚上9 點40分,妳又有跟陳欽 龍聯絡,約在廟口,是不是就是第二次,當天晚上10點在 廟口那一次交易前,你們談論要相約交易的通話內容?答 :對。問:(提示同上開卷第86頁倒數第4 到第2 通)這 是否為11月19號,妳跟陳欽龍的通話內容?答:是。問: 所以這個就是11月19號晚上10點半交易前,妳和他談論要 相約交易的通話內容?答:是。問:妳這三次都是跟陳欽 龍本人面對面交易嗎?答:第二次不是我自己去的,就阿 福(音譯下同)進去的。問:妳說第二次是11月10號晚上 10點那一次嗎?答:是。問:這是第三次吧,19號這一次



?答:19號,好像是。問:那第一次、第二次都是妳和陳 欽龍本人交易?答:對。問:第三次妳是打電話給陳欽龍 ?答:對。問:所以那一次阿福是去跟誰拿?答:錢是交 給陳欽龍。問:阿福先進去找陳欽龍,然後跟陳欽龍一起 出來,然後妳再把錢交給陳欽龍?答:對。問:不管是不 是當天給錢,是否都是現金交易?答:對。問:妳有沒有 欠他錢,有沒有什麼仇恨?答:沒有。問:妳會不會是因 為想要得到減刑而誣陷他?答:沒有(本院卷㈢第218 頁 反面至第222 頁反面)。②回答辯護人詰問時證稱略以, 問:剛剛檢察官有問妳,妳只有買了三次,到底實際上是 買了兩次還是三次?答:這三次不知道是哪一次,就是曾 經有這種事情發生就對了,因為時間過了那麼久,我也忘 記了。問:99年11月10號及99年11月19號,這三次都是妳 本人跟被告陳欽龍聯絡嗎?答:那幾通電話,他講的那些 都是(本院卷㈢第223 頁)。③回答受命法官訊問時證稱 略以,問:妳剛才回答檢察官的問題都是實在話?答:實 在。問:妳三次都有拿到毒品?答:有。問:妳不管之前 拿還是之後拿,妳都是有交給他錢?答:對。問:妳賣毒 品安非他命的來源就是跟陳欽龍買的?答:是(本院卷㈢ 第223 頁反面)。
⑶綜上證人黃蘭雲於偵查中之證述與在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一 致,且有同附表所載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憑,足認證人 黃蘭雲所證述於同附表所載之時、地,向被告陳欽龍購買 毒品之情節,係屬實在。
㈡證人林正茂之證述:
⑴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問:(提示你使用的000000000 0 號門號與「鬥陣仔」使用的0000000000號電話於99年11 月30日20時46分06秒通聯譯文)連絡何事?答:是我要跟 「鬥陣仔」購買安非他命,通完電話大概是當晚9 點,我 就到新竹市內湖「鬥陣仔」家裡,向他購買了9 千元安非 他命,本來我是要跟他購買1 萬8 千元,因為他沒有那麼 多,所以就跟他購買了9 千元,重量是4 公克(偵492 卷 ㈠第303 至304 頁)。
⑵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①回答檢察官詰問時證稱略以,問 :你有跟他買過幾次?答:一次。問:你講的陳欽龍就是 庭上的這位陳欽龍嗎?答:對。問:為什麼講說你是「逗 陣的」(台語)的男子購買?答:陳欽龍我都叫他「逗陣 的」(台語)。問:所以你本來就知道他叫陳欽龍,但是 你都叫他「逗陣的」(台語)?答:對。問:什麼時候什 麼地方,現在還記不記得?答:在他家裡。問:是不是在



99年11月30號晚上9 點左右在他家裡買九千塊的安非他命 ?答:對。問:(提示100 年度偵字第492 號卷㈠第277- 278 頁)是不是就是那天你要跟他買之前,用電話跟他聯 絡的監聽譯文?答:對(本院卷㈡第272 頁至第273 頁) 。②回答辯護人詰問時證稱略以,問:你們是現場一手現 金一手毒品交易嗎?答:對(本院卷㈡第274 頁)。③回 答受命法官訊問時證稱略以,問:99年11月30號晚上9 點 ,你跟被告陳欽龍通聯之後買了多少的安非他命?答:九 千塊。問:九千塊,4 公克?答:他是講4 公克,後來他 有多弄一點給我。問:你九千塊安非他命買回去之後,你 有把這些安非他命拿去分裝賣給別人?答:有(本院卷㈡ 第274 頁)。④回答審判長訊問時證稱略以,問:你跟被 告陳欽龍有無仇恨或是金錢糾紛?答:沒有(本院卷㈡第 275 頁)。
⑶綜上證人林正茂於偵查中之證述與在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一 致,且有同附表所載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憑,足認證人 林正茂所證述向被告陳欽龍購買毒品乙節,係屬實在。 ㈢證人陳秋霞之證述:
⑴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問:你販賣的海洛因是跟誰買的 ?答:陳欽龍。問:你每次都向陳欽龍買多少錢的海洛因 進來分裝販賣?答:我每次都向他買一錢(3.75公克)的 海洛因,要一萬八千元,我分裝成十小包,一小包賣二千 五百元,一小包的重量為0.4 公克,即「八一」。問:你 販賣的安非他命是跟誰買的?答:陳欽龍。問:你是自已 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還是跟陳欽龍共同賣?答:我是拿 錢跟他買,我自已賣(偵492 卷㈡第62頁)。問:提示你 使用的0000000000電話與陳欽龍使用的0000000000電話於 99年11月30日下午2 點21分26秒至同日晚上9 點26分19秒 共5 通通聯譯文是連絡何事?答:購買毒品海洛因及安非 他命,我們約在他家,我問他方便嗎,他說好啊你上來, 我就到他新竹的家裏,當天我跟他買海洛因半錢(即1.8 公克)要9 千元,買安非他命買「八一」(即4 公克)要 9 千元,時間是當天晚上的9 點27分左右(偵492 卷㈡第 63頁)。問:提示你使用的0000000000電話與陳欽龍使用 的0000000000電話於99年12月2 日中午12點07分31秒至同 日晚上9 點57分44秒共8 通譯文是連絡何事?答:我是要 跟他購買海洛因,我當天下午1 點多時去他家,我跟他說 要買「女的」即海洛因,…我就交一萬元給陳欽龍…,陳 欽龍就秤一包海洛因(1.8 公克)給我,我總共只有給他 一萬元,交易時間為當天晚上10點05分左右,是陳欽龍



人跟我交易的,他秤好之後交給我,我一萬元也是交給陳 欽龍(偵492 卷㈡第64頁)。問:提示你使用的00000000 00電話與陳欽龍使用的0000000000電話於99年12 月5日晚 上7 點20分43秒至同日晚上10點30分12秒共2 通譯文是聯 絡何事?答:我是跟他買安非他命,我跟他說要上去抓「 魚」(即代表安非他命),他說好,我就騎機車到他家, 到他家二樓他問我要多少,我說要「八一」(4 公克), 我就把九千元交給陳欽龍陳欽龍秤一包4 公克的安非他 命給我,交易時間是當天晚上11點10分左右,是陳欽龍本 人跟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問:提示你使用的0000000000 電話與陳欽龍使用的0000000000電話於99年12月6 日晚上 7 點11分8 秒至同日晚上7 點12分21秒共2 通通聯是連絡 何事?答:我是跟他買安非他命,我騎機車到他家買「八 一」(4 公克)安非他命,我拿九千元給陳欽龍陳欽龍 在我面前秤一包4 公克的安非他命給我,交易時間為當天 晚上7 點50分左右,是陳欽龍本人跟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偵492 卷㈡第64至65頁)。問:提示你使用0000000000 電話與陳欽龍使用的0000000000電話於99年12月7 日下午 5 點02分01秒至同日晚上9 點27分58秒共2 通譯文是連絡 何事?答:我是跟他買安非他命,我也是騎機車到他家買 「八一」(4 公克)安非他命,我拿九千元給陳欽龍,陳 欽龍在我面前秤一包4 公克的安非他命給我,交易時間為 當天晚上10點10分左右,是陳欽龍本人跟我一手交錢一手 交貨。每次都是陳欽龍本人跟我交易,只有一次海洛因是 他女朋友跟我交易的。問:提示你使用的0000000000電話 與陳欽龍使用的0000000000電話於99年12月21日晚上8 點 30 分51 秒至同日晚上8 點31分45秒共2 通譯文是連絡何 事?答:這通就是我要跟陳欽龍買海洛因,由他女朋友給 我的對話內容(偵492 卷㈡第65頁)。問:提示你使用的 0000000000電話與陳欽龍使用的0000000000電話於99年12 月13日晚上7 點26分51秒至同日晚上10點50分25秒共2 通 譯文是連絡何事?答:我是跟他買安非他命,我也是騎機 車到他家,也是買「八一」(4 公克)安非他命,我拿九 千元給陳欽龍陳欽龍在我面前秤一包4 公克的安非他命 給我,交易時間為當天晚上11點30分左右,是陳欽龍本人 跟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偵492 卷㈡第65至66頁)。問: 提示你使用的0000000000電話與陳欽龍使用的0000000000 電話於99年12月18日晚上7 點15分24秒至同日晚上9 點47 分19秒共3 通譯文是連絡何事?答:我是跟他買安非他命 ,我也是騎機車到他家,是買「四一」(8 公克)安非他



命,我拿一萬八千元給陳欽龍陳欽龍在我面前秤二包各 4 公克的安非他命給我,交易時間為當天晚上10點30分左 右,是陳欽龍本人跟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每次我都會錢 先給他,他才秤毒品給我。問:提示你使用的0000000000 電話與陳欽龍使用的0000000000電話於99年12月19日晚上 6 點12分16秒這1 通譯文是連絡何事?答:我是跟他買安 非他命,我也是騎機車到他家,也是買「八一」(4 公克 )安非他命,我拿九千元給陳欽龍陳欽龍在我面前秤一 包4 公克的安非他命給我,交易時間為當天晚上7 點左右 ,是陳欽龍本人跟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他每次都會在我 面前秤,避免重量不夠發生糾紛(偵492 卷㈡第66頁)。 ⑵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①回答檢察官詰問時證稱略以,問 :妳施用跟販賣的海洛因還有安非他命,是跟誰買的?答 :跟陳欽龍。問:(提示100 年度偵字第492 號卷㈡第37 頁第1-5 通譯文)請妳看一下第1 到第5 通譯文,99年11 月30號晚上9 點27分左右,妳是不是有去陳欽龍的住處, 跟他買了九千塊的安非他命跟九千塊的海洛因?答:有。 問:譯文上有提到「男女員工」是什麼意思?答:男的就 是安非他命,女的就是海洛因。問:蹺蹺板是什麼意思? 答:蹺蹺板就是磅秤。問:(提示同卷第37頁第6-11通譯 文),妳在99年12月2 號晚上10點5 分左右,是不是也有 去他住處跟他買了一萬塊的海洛因?答:有。問:(提示 同卷第38頁)譯文,妳仔細看一下這是12月5 號妳打的, 99年12月5 號晚上11點10分左右,妳是不是也有去跟他買 了九千塊的安非他命?答:有。問:這個譯文中有提到「 魚」,這個「魚」是什麼意思?答:就是安非他命。問: 那「81」呢?答:「81」就是我們講的那個一兩就是,「 81」就是一兩我們就分八份。問:那這個就是八分之一兩 ,那大概幾克?答:四克。問:(提示同卷第38頁第4-5 通譯文)99年的12月6 號晚上7 點50分左右,是不是也有 去他住處跟他買了九千塊的安非他命?答:有。問:(提 示同卷第38頁第6-7 通譯文)99年12月7 號晚上10 點10 分左右,是不是也有去他住處跟他買了九千塊的安非他命 ?答:有。問:(提示同卷第42-43 頁)42頁最後一通譯 文,99年的12月21號晚上9 點半,妳是不是有跟他買了四 千塊的海洛因?答:有(本院卷㈡第249 頁反面至第251 頁)。問:(提示同上開卷第40頁)譯文,99年12月13號 晚上11點半,妳是不是有去他住處跟他買了九千塊的安非 他命?答:有。問:這個譯文中,妳有提到說「人家一直 追」,這個是什麼意思?答:因為我在提藥,就是叫他說



快一點,看東西來了沒有。問:(提示同上開卷第38頁) 最後一通譯文,99年12月9 號的下午3 點10分左右,妳是 不是也有到他住處去跟陳欽龍買九千塊的安非他命?答: 有。問:(提示同卷第42頁)第3 到第5 通譯文,99年12 月18號晚上10點半,是不是也有去他住處跟他買了一萬八 千塊的安非他命?答:有。問:這個譯文中有提到「魚, 臭臭的」,這是什麼意思?答:就是安非他命的味道很重 。問:(提示同上開卷第41頁)最後一通譯文,99年12月 19號晚上7 點左右,妳也是去陳欽龍的住處買了九千塊的 安非他命?答:有。問:妳跟陳欽龍的交易都是現金交易 嗎?答:對。問:剛才妳講的這幾次交易都有完成嗎?答 :有(本院卷㈡第251 頁反面至第252 頁)。問:所以剛 剛提示給妳的監聽譯文,都是妳跟他的對話沒有錯?答: 對。問:妳跟他有沒有結仇或是財務金錢糾紛?答:沒有 。問:妳有沒有因為想要獲得減刑的關係,而誣賴他販賣 妳安非他命跟海洛因?答:沒有。問:妳買的這麼大量, 除了自己用之外,是不是也有拿來賣給其他?因為妳買的 量還蠻大的,是嗎?答:是(本院卷㈡第253 頁)。②回 答受命法官訊問時證稱略以,問:妳在檢察官那邊作證講 的話是否實在?答:實在。問:就是跟剛才檢察官問妳的 一樣?答:對。問:跟陳欽龍買了海洛因跟安非他命,內 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問:警察問妳的筆錄,也都是妳 照實講的?答:對。問:(提示100 年度偵字第492 號卷 ㈡第38頁)99年12月7 號晚上10點10分,妳也有跟陳欽龍 買了一包四公克九千塊的安非他命,這個妳記得嗎?答: 有。問:妳被警察查獲販賣毒品,妳販賣毒品的來源都是 跟誰拿的?答:陳欽龍。問:全部都是跟陳欽龍買的?答 :對。問:所以妳是跟陳欽龍買到海洛因跟安非他命之後 ,一些就賣給別人?答:對。問:妳會不會沒有這個事實 ,為了可以減刑就誣賴陳欽龍?答:不會(本院卷㈡第25 3 頁反面至第254 頁反面)。⑶回答審判長訊問時證稱略 以,問:從被告那邊拿到的海洛因,用了之後症狀解除了 ?答:對。問:所以海洛因部分,他賣的都是真的?答: 是。問:從被告那邊拿到的安非他命,施用的效果跟以前 一樣?答:是。問:所以他賣的也是真貨?答:(點頭) 。問:妳跟被告拿安非他命跟海洛因、安非他命是怎麼算 ?答:就是我們都是拿「41」、「81」這樣子。問:一克 大概多少錢?答:兩千到兩千五。問:海洛因呢?答:海 洛因比較貴(本院卷㈡第255 頁正反面)。
⑶綜上證人陳秋霞於偵查中之證述與在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一



致,且有同附表所載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憑,足認證人 陳秋霞所證述向被告陳欽龍購買毒品之情節,係屬實在。 ㈣證人劉佩怡之證述:
⑴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問:提示你使用的0000000000電 話與陳欽龍使用的0000000000電話於99年12月1 日上午8 點13分37秒至同日晚上11點41分32秒共4 通譯文是連絡何 事?答:我要跟他買海洛因,「玉女」表示海洛因,我要 跟他買「八一」即0.4 公克的海洛因,價格是3 千元,一 直到99年12月2 日凌晨2 點13分左右,我打簡訊給他跟他 說二樣即安非他命與海洛因都各要「八一」,後來約99年 12月2 日凌晨3 點05左右,我們約在頭份下公園的7-11外 面,他3 點05左右打電話給我說他快到頭份交流道了,一 直到3 點20分左右,他就到頭份下公園跟我碰面,我跟他 買了各三千元的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海洛因是0.4 公克, 安非他命是1 公克,「八一」在安非他命的部分是1 公克 (偵492 卷㈡第13頁)。答:我在河貝7-11上陳欽龍的車 ,把6 千元交給陳欽龍陳欽龍交給我海洛因及安非他命 各1 小包。問:提示99年12月4 日下午2 點39分17秒至同 日晚上7 點10分50秒共3 通譯文聯絡何事?答:我跟他買 3 千元的安非他命,海洛因約0.1 、0.2 公克,陳欽龍

1/9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