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867號
MLDM,100,易,867,20120411,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沐星
      魏連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4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沐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魏連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賴沐星早年曾於苗栗縣通霄鎮開設私立家教班,因而結識就 讀該家教班之學生劉育良及其母李蘭琴。民國(下同)99年 間,賴沐星李蘭琴處得知劉育良現於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擔 任約聘工,希能成為正式編制人員,遂與魏連堪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9 月間,在其苗栗縣通霄 鎮○○里○○鄰○○路198 號住處,向李蘭琴誆稱:若使劉育 良進入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清潔隊擔任正式人員,須打點苗栗 縣議會議員張太陽苗栗縣通霄鎮鎮長徐永煌、苗栗縣通霄 鎮鎮民代表會主席黃榮聰等人,使李蘭琴信以為真,接續為 下列詐欺取財之犯行:
(一)99年10月26日早上,賴沐星以其門號:0000000***號 (詳細號碼詳卷)行動電話,與李蘭琴之門號:0000 000***號(詳細號碼詳卷)行動電話聯繫,表示需新 臺幣(下同)10萬元疏通。李蘭琴因人在高雄,遂聯 絡其弟妹徐美英劉育良,於當日中午至賴沐星位於 苗栗縣通霄鎮○○里○○鄰○○路198 號2 樓住處,將 現金10萬元交付予賴沐星
(二)99年11月11日,賴沐星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李蘭 琴,稱又需5 萬元疏通。李蘭琴遂於同日下午5 時許 ,與劉育良賴沐星上開住處1 樓,交付現金5 萬元 予賴沐星
(三)99年12月10日,賴沐星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李蘭 琴,稱尚需10萬元疏通。李蘭琴遂於同日下午3 時許 ,在苗栗縣通霄鎮○○路8 號通霄鎮公所旁將現金10 萬元交付予賴沐星
(四)99年12月14日,賴沐星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李蘭 琴,稱希望李蘭琴送酒予苗栗縣通霄鎮公所之魏秘書 ,李蘭琴遂請賴沐星前往購買並轉交。同日晚間,由



魏連堪自稱為魏秘書,打電話向李蘭琴致謝,以取得 李蘭琴之信賴。賴沐星於隔日(即99年12月15日)持 收據向李蘭琴收取購買2 瓶皇家禮炮(Royal Salute )威士忌酒之價款5,300元。
(五)99年12月21日,賴沐星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李蘭 琴,稱先前交付之25萬無法平分給張太陽徐永煌黃榮聰,仍需5 萬元。李蘭琴遂於同日下午3 時許交 付5 萬元予賴沐星
(六)100 年3 月某日,賴沐星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李 蘭琴,稱劉育良已確定可以成為正式人員,惟加入苗 栗縣司機工會須繳年費1 萬2 千元。李蘭琴遂交付1 萬2 千元與賴沐星
(七)100 年3 月16日,魏連堪自稱魏秘書聯絡李蘭琴,稱 將請賴沐星向其收取2 萬元。賴沐星隨後至李蘭琴工 作之烏眉國中收取2 萬元。
二、嗣劉育良發現甄補為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清潔隊正式人員另有 其人,遂向苗栗縣通霄鎮長室詢問,始發覺受騙而報警循線 查獲上情。
三、案經李蘭琴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做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偵查中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言詞 、書面陳述,核其性質皆屬「傳聞證據」。檢察官代表國家 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基於當事人一方原告之地位,就被告 犯罪事實及訴訟條件與據以認定證據能力等訴訟程序上之事 實,固應善盡舉證責任。然因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等被 告以外之人時,均能遵守法律規定而不致違法取供,並令具 結,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同法第159 條之 1 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故被告等當事 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若主張其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 ,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 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 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684號判 決要旨參照)。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以外之



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 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 字第165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證人劉育良徐美英之 偵訊筆錄,乃經檢察官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命朗讀 結文後具結作證(見偵卷第91、92頁),既係於負擔偽證罪 之處罰心理下,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且無受其他 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證述,依前揭說明,該證述自具證據能 力,得為本案判斷之基礎。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 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 條第 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 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同 條之4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 有明文。經查:本案證人張太陽徐永煌黃榮聰徐美英劉育良李蘭琴於警詢中之證述,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提 示予被告,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 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案卷第57頁正面),則自可認上開證 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之自白,雖為證據之一種,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 ,始得為證據。依同條第2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 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其第3 項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 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其立法意旨,乃欲以補 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 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防止偏重自白,發生誤判之危險。 依上開規定,被告任意性之自白始有證據能力,法院才能採 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裁判基礎,在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有疑義 時,應先對自白之任意性為調查。而決定自白是否出於任意 性,應就客觀之訊問方法及被告主觀之自由意思,綜合全部 事實而為具體之判斷(96年度臺上字第310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對於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陳述,表示並 無意見等語(見本案卷第57頁背面),其中自白之部分,亦 查無有何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



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等情形,且其既與事實相符,故有證據 能力。
四、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 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 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著有44 年臺上字第702號判例可資參照。
貳、實體部分:
訊據被告賴沐星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為認罪之表示 。訊據被告魏連堪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並無上開詐 欺犯意,僅係對劉育良出自關心,故撥打上述電話予李蘭琴 云云。經查:
一、被告賴沐星對上開犯罪行為,迭為認罪之表示(見本案卷第 22頁背面、第39頁背面、第40頁正面、第59頁正面)。二、證人劉育良於警詢時證稱:「(問:你今(28)日因何事製作 詢問筆錄?)答:協助警方調查賴沐星魏連堪涉嫌詐欺財 物、妨害名譽案,故製作筆錄。(問:你與被害人李蘭琴、 涉嫌人賴沐星魏連堪等人有何關係?有無結怨或財務糾紛 ?)答:被害人李蘭琴為我母親,賴沐星為曾經教過我的老 師,而不認識魏連堪。均無結怨及財物糾紛。(問:你目前 任職何單位?職稱?起迄時間?)答:我任職通霄鎮公所納 骨塔臨時管理員(約聘1 年1 聘),從95年7 月至今。(問 :你何時知道賴沐星魏連堪涉嫌詐欺被害人財物?何名目 詐欺被害人?)答:我於99年10月26日就知道,賴沐星等人 要介紹我進入通霄鎮公所清潔隊任正式員工,但不知道賴沐 星騙我們。而我是於今年3 月份才知道賴沐星向被害人吹噓 表示:他與苗栗縣議員張太陽、通霄鎮長徐永煌、通霄鎮代 會主席黃榮聰及與鎮公所的魏秘書(事後查證為魏連堪冒充 的)等人關係良好,可以由他幫忙讓我順利進入通霄鎮公所 清潔隊任正式員工,並向被害人說:我目前為通霄鎮公所臨 時雇員(1 年1 聘),如可以順利進入那工作比臨時人員有 保障,且日後退休也有一筆退休金可以領。(問:你如何知 道魏連堪冒充公所魏秘書?他如何詐騙被害人?你是否見過 魏連堪?)答:今年3 月份我母親告訴我此事才知道,因通 霄鎮公所秘書室沒有姓魏的秘書,只有通霄鎮代會才有魏秘 書,我才會發現魏連堪冒充公所秘書。據我所知被害人未與 魏連堪接觸,他們都以電話聯絡。沒有見過自稱假冒公所魏 秘書的魏連堪。(問:被害人表示曾經委託你轉交新臺幣10 萬元整給賴沐星其時間?地點?有何人與你同行前往?)答 :我共參與2 次轉交財物給賴沐星,第1 次為99年10月26日 中午許,因被害人在高雄接到賴沐星電話表示:需要新臺幣



10萬元整,故被害人託我及舅媽徐美英提領新臺幣10萬元至 賴沐星住居所(通霄鎮○○路198 號2 樓)當場交付給他, 他有交給1 張收據給我作為憑證。第2 次為99年11月11日下 午5 點多由我與被害人將新臺幣5 萬元裝入黃色小型牛皮紙 袋內到賴沐星住居所外面(信義路198 號)當面交給他,並 由他交付1 張收據給被害人作為憑證。(問:你稱賴沐星交 付之收據是否為被害人所出示交由庭上查明之的收據?)答 :警方出示之收據兩張經我當場確認無誤。(問:你是否知 道被害人交付賴沐星2 次財物共計新臺幣15萬元整是何用途 ?)答:知道。因賴沐星向我們表示:為讓我順利進入通霄 鎮公所清潔隊任正式員工,須交付給苗栗縣議員張太陽、通 霄鎮長徐永煌、通霄鎮代會主席黃榮聰的公關費,故被害人 聽信賴沐星說詞才會依約交付財物」(見偵卷第40頁背面至 第42頁正面),「(檢察官問:你有與徐美英一起拿錢給賴 沐星嗎?)答:是。(檢察官問:賴沐星有告訴你這筆錢的 用途嗎?)答:我有一點想不起來了,之前有跟警察說過。 (檢察官朗讀劉育良於通霄派出所部分筆錄內容)檢察官問 :是否如此?)答:是」(見偵卷第89頁)。三、證人李蘭琴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審判長問:這兩位被 告妳以前有無看過?)答:在還沒有接觸他們的時候我沒有 看過。(審判長問:這兩個被告妳看過的次數,妳看過哪個 被告的次數比較多?)答:是賴沐星先生。(審判長問:最 早都是賴沐星出面的是不是?)答:對。(審判長問:魏連 堪是到什麼時候才出面的?)答:魏連堪一直到來到法院我 才看到,因為之前他都是以電話跟我聯絡,都是以電話跟我 聯絡,然後接洽的人都是賴沐星先生,後來因為我發覺到被 騙的時候我就告他賴沐星先生,後來因為分局那邊說魏連堪 也順便跟他告,因為他們兩個同夥的,所以我也是一起告, 後來來到法院我才看過他,以前都不認識只是電話中聽到他 的聲音而已,因為他跟我講說他是魏秘書,因為魏秘書我認 識他,所以他的聲音也是很像我才會相信。(審判長問:所 謂自稱為魏秘書那一個男子妳認識?)答:對。(審判長問 :大概幾歲的人?)答:鎮公所的他大概40至50左右。(審 判長問:4 、50歲而已?)答:對。(審判長問:沒有這麼 老的秘書?)答:沒有。(審判長問:魏連堪他都跟妳講什 麼話,講什麼內容還記得嗎?)答:他跟我講的時候就是他 第1 次跟我講就是說:劉太太恭喜妳,妳兒子有好消息。就 是說我們可以進入鎮公所那邊做職員這樣子,然後他就是跟 我恭喜,第2 次就是賴先生跟我講說因為魏先生幫我的忙所 以叫我要送禮給他,我說我親自要去他家,但是賴先生說他



家裡他很忙有時候不在家裡就由他轉送,他叫我說買那個酒 ,很貴的酒,是由賴先生他去買的然後他拿單子來跟我請錢 ,兩瓶就5 仟多塊由他送去,然後魏先生他就打電話跟我說 :劉太太謝謝妳,妳的酒我收到了。然後第3 次就是說他說 他本人在苗栗,要我,因為也是縣政府有一個祕書幫我忙, 所以要送個禮儀去給他就是紅包啦,他叫我說準備好由賴先 生去我工作的場所拿到縣政府,他在縣政府那邊等賴先生, 我不疑有他然後就準備在我工作的場所,由賴先生去我工作 場所帶過來這樣子。(審判長問:妳工作場所是在哪一個學 校當廚工?)答:烏眉國中。(審判長問:烏眉國中當廚工 ?)答:是。(審判長問:上班時間是幾點到幾點?)答: 8 點到下午2 點半。(審判長問:早上8 點到下午2 點半? )答:對。(審判長問:賴沐星是什麼時候去跟妳拿的?) 答:他那時候到的時候好像10點多還是11點。(審判長問: 早上10點多到11點之間?)答:早上,對,去年。(審判長 問:去妳烏眉國中那邊拿?)答:對。(審判長問:進去校 區裡面還是門口?)答:校區裡面。(審判長問:妳以前講 的話都實在?)答:對。(審判長問:跟這兩位被告以前沒 有什麼仇恨過節或金錢糾紛?)答:沒有,幾乎沒有」(見 本案卷第49頁正面至第50頁背面)。
四、證人李蘭琴於本院審理時復結證稱:「受命法官問:妳是在 什麼時候因為什麼樣的原因或機緣認識而認識賴沐星先生? )答:我在99年的7 月份,好像6 、7 月份的樣子,因為賴 沐星是我兒子以前國中的補習班的數學老師,賴老師去我兒 子在鎮公所納骨塔那邊當官,他去那邊拜拜看到我兒子就這 樣認識,認識了我兒子以後,然後後來他就接觸我們家了, 就來我們家聊天,有一次他就說他開補習班因為要發薪水不 夠來跟我調1 萬塊問我好不好?我想說我兒子的老師,好, 1 萬塊,他當時他有開一張票,票還在我這裡,一張票1 萬 塊的支票他是寫8 月份會還我,就是借1 個月,結果沒有還 ,後來他就說我兒子很乖以前上課,以前學生的時候,他說 我兒子很乖然後說我兒子在那邊做臨時員,然後鎮公所有職 缺,他要幫我忙把我兒子介紹到清潔隊裡面去擔任那個職缺 ,當時我就想他很誠懇就不疑有他,他一而再就是很誠懇, 所以我想說,沒有想到說會欺騙這個事情,然後他也是很關 心我兒子,那時候,當時,所以我不疑有他,所以他就說要 進去要什麼要什麼,是誰要的誰要的就說鎮長、代表還有縣 議員他們需要這種東西,然後就說多少,第1 次給我拿10萬 後來又說不夠又拿5 萬,就15萬了,後來又說什麼他們說不 夠又要再10萬,我也想說為什麼你又不一次講多少,為什麼



一直連續4 次10萬、5 萬,再來10萬,再來5 萬,後來就跟 我講說已經有消息了我就很高興,他說100 年的2 月份就可 以進去做了,我這時候很高興就期待著,當時就很期待,他 也跟我講說:妳的什麼什麼要去體檢,還有什麼履歷表還有 照片要交6 張,還有要去衛生所體檢,我兒子都有去做了, 結果後來2 月份沒有進去,賴老師就跟我講說3 月份。結果 3 月份進去的不是我兒子是別人我才開始起疑心,到3 月10 幾號,17號我去鎮公所3 樓開會的時候我就是看到那個魏秘 書,然後我坐在後面我是看到魏秘書我才上前打招呼跟魏秘 書謝謝,說:感恩你幫我忙,我是劉太太。因為當時他說魏 秘書就是他,他打電話給我就是一直說劉太太,他就講育良 ,我兒子是劉育良,他說育良,就講得很親切,我就上前說 :魏秘書感謝你幫我,我是劉太太,感謝你幫我育良的忙。 他說:劉太太?他就,然後我說:你跟賴老師呀,跟賴老師 一起幫我的忙。他就一頭霧水,魏秘書就一頭霧水,當時我 就恍然大悟了,就心裡就嚇一下:糟糕了。後來我就趕快去 查,結果我兒子的資料完全沒有送到鎮長室去,我又到鎮長 那邊去查結果都完全沒有我才知道,後來一直問人家就知道 說賴老師他欺騙我,他騙我那麼多錢,所以我才準備告他。 (受命法官問:賴沐星先生99年9 月間是跟妳講了什麼事情 ,能不能跟妳講得具體一點,才會讓妳付出這麼多錢還有酒 ,他是跟妳講什麼事情可以幫妳兒子?)答:他說我兒子需 要,我兒子,要幫我忙我的兒子介紹到鎮公所清潔隊裡面當 職員,然後需要鎮長幫忙還有縣議員張太陽幫忙,還有我們 的代表主席黃榮聰先生幫忙,所以他說我們意思意思也要記 得去幫他們答謝這樣子,然後我就不疑有他,我是問說要多 少,他說10萬這樣子,然後我才會去,當時我在他要拿錢的 那一天好像10月20幾號,26號我人在南部,我在高雄不在家 裡他就急著要,然後我說急著要我不在家耶,當時他說一定 要,今天一定要不然就沒有機會了,所以我就打電話請我弟 弟幫忙,結果我弟弟也上班所以請我弟妹幫忙,我弟妹去領 10萬塊錢借我,就由我弟妹跟我兒子送到賴老師他家裡去, 第1 次是這樣子。(受命法官問:所以他跟妳講說可以幫妳 的兒子打點進入通霄鎮公所擔任清潔隊的正式人員是民國99 年9 月期間,地點是在通霄鎮○○里○○鄰○○路198 號他住 的地方是不是,跟妳這樣子講的?)答:對,2 樓。(受命 法官問:所以當時妳是去他家,他跟妳這樣子講的,是不是 ?)答:是。(受命法官問:所以是在99年10月26號早上他 跟妳聯繫好像10萬塊,那個時候妳人在高雄,所以妳就請妳 的弟妹徐美英還有妳兒子劉育良把10萬塊送到他家,也就是



信義路198 號那個住址,是不是?)答:是。(受命法官問 :後來在99年11月11號早上,他又用他的行動電話聯絡妳說 還要再5 萬塊,所以妳就是在99年11月11號下午5 點多鐘, 跟劉育良賴沐星他的信義路198 號的住址又交給他5 萬塊 ,是不是?)答:對。(受命法官問:後來是不是在99年12 月10號賴沐星又打電話給妳,然後當中提了10萬塊現金,在 99年12月10號下午3 點多鐘在通霄鎮○○路8 號通霄鎮公所 旁邊,把10萬塊其中的5 萬塊交給賴沐星,是不是?)答: 10萬塊。(受命法官問總共10萬塊?)答:第3 次是10萬塊 。(受命法官問:所以妳第三次是99年12月10號,賴沐星打 電話給妳說又要10萬塊來疏通,所以妳就從中華郵政通霄郵 局的帳戶當中提了10萬塊現金,在下午3 點多鐘在通霄鎮○ ○路8 號通霄鎮公所旁邊的那1 次,妳是交給賴沐星多少錢 ?)答:我要看我的簿子,我都有登記。對,第3 次99年12 月10號10萬塊在鎮公所前面那個路邊,因為他說他在鎮公所 裡面,然後我車子停在那個路邊,他就從鎮公所那邊出來, 真的,他說他在那邊跟魏秘書在聊天。(受命法官問:所以 在通霄鎮公所旁邊那一次,也就是99年12月10號的那一次, 妳從中華郵政通霄郵局總共提了多少錢?)答:10萬塊。( 受命法官問那一次妳是不是把提領的所有的現金都交給了賴 沐星?)答:是。(受命法官問:後來在99年12月14 號 , 賴沐星是否又跟妳聯絡說需要妳送兩瓶皇家禮炮21年的威士 忌酒兩瓶,送給通霄鎮公所的魏秘書,所以妳就是用5仟3佰 塊買了兩瓶的皇家禮炮的威士忌酒想要交給魏秘書,所以妳 就把這兩瓶威士忌酒交給賴沐星請他轉交給魏秘書,是不是 有這回事?)答:是,買酒是賴老師他提出的,買也是由他 去買,後來他才拿,他先送去,第二天才拿收據來跟我拿錢 ,總共5 仟3 百塊,收據也還在我這邊。(受命法官問:當 妳把這兩瓶皇家禮炮的21年威士忌酒送給賴沐星之後,是否 過了不久有一個自稱魏秘書的人就打電話來跟妳致謝,是不 是這樣子?)答:對。(受命法官問:後來在99年12月21號 ,是否賴沐星又跟妳講先前交付的25萬是沒有辦法平分給張 太陽、徐永煌還有黃榮聰3 個人,也就是說他的意思說沒有 辦法由縣議員張太陽、鎮長徐永煌還有代表會主席黃榮聰平 分,所以要求妳再補5 萬塊,所以妳下午3 點多鐘又交給賴 沐星5 萬塊,是不是這樣子?)答:是。(受命法官問:後 來在民國100 年3 月之間的某一天,也就是去年3 月的時候 ,賴沐星是否又聯絡妳,跟妳講說劉育良已經確定成為通霄 鎮公所的清潔人員了,然後又因為要加入苗栗縣司機工會要 繳年費1 萬2 仟塊,所以妳在去年3 月份又繳了1 萬2 仟塊



賴沐星,是不是這樣子?)答:對。(受命法官問:在去 年3 月16號是否有一個自稱是魏秘書的人又跟妳聯絡,說劉 育良去年2 月底就可以上班,然後將要請賴沐星跟妳收的2 萬塊送到縣政府,後來賴沐星就到妳住的地方又再收了2 萬 塊,是不是?)答:2 萬塊是到我烏眉國中我工作的場所, 因為那天我要上班。(受命法官問:烏眉國中工作場所的這 個2 萬塊是妳最後交給他的錢,對不對?)答:對。(受命 法官問:最後交給他的這2 萬塊是在交給賴沐星1 萬2 仟塊 的工會會費之後,對不對?)答:對。(受命法官問:電話 裡面所講的那個魏秘書,等一下要請妳確認是不是在場這位 魏先生他的聲音,妳以前也沒有見過在場這位魏先生?)答 :以前沒有,後來來法院我告他,在我們檢察官那邊才看到 他,看過他,但是他的聲音就是這樣很渾厚,慢慢的這樣子 。(受命法官問:所以上一次準備程序妳也有來?)答:有 。(受命法官問:妳聽到在場這位魏連堪魏先生的聲音,就 是剛才所跟妳講的,自稱魏秘書打電話來給妳的人的聲音, 對不對?)答:是。(受命法官問:這個聲音很像是通霄鎮 公所真正正牌的那位魏秘書的聲音?)答:是。(受命法官 問:所以每當魏秘書打電話來給妳的時候,自稱魏秘書的那 個人打電話來給妳的時候,妳都覺得說是真的魏秘書?)答 :對呀。(受命法官問:在99年12月14號是不是妳把兩瓶威 士忌酒送給賴沐星,請他轉交魏秘書,把這兩瓶酒交給賴沐 星沒多久,自稱魏秘書的人就打電話來了,對不對?)答: 對。(受命法官問時間點很接近,對不對?)答:是。(受 命法官問:隔了多久?)答:第2 天。(受命法官問第2 天 ?)答:不是,那天晚上,他說他們已經開來喝了,對,他 說他已經開來喝了,謝謝說皇家禮炮。(受命法官問:所以 妳把兩瓶皇家禮炮的酒交給賴沐星的當天的晚上,就有自稱 魏秘書的人打電話來給妳,說謝謝妳而且已經開來喝了是不 是?)答:對,因為我從來不買酒,他當時拿錢給我的時候 5 仟3 佰,我說怎麼那麼貴,心裡就這樣想好貴的酒。不是 我自己去買,是他要求要那種牌子,他說魏先生都是吃那個 所以由他買。(受命法官問:100 年3 月間妳交1萬2仟元的 年費給賴沐星,之後賴沐星又有要跟妳收2 萬塊,而且到妳 ,妳剛講說是工作地方收那個2 萬塊?)答:是。(受命法 官問:在收錢以前,收這個2 萬塊以前,是不是魏連堪或者 是說有一位自稱魏秘書的人,打電話來跟妳說要收這個2 萬 塊?)答:是。(受命法官問:後來妳把這個2 萬塊交給賴 沐星的時候,賴沐星有無跟妳講什麼?)答:他說魏先生在 苗栗等他,他現在馬上送過去這樣子,因為在那邊也沒待多



久,因為我上班時間嘛,他車子一到我就拿給他了。(受命 法官問:所以自稱魏秘書的人跟妳講說2 月底就可以上班, 而且要跟妳收2 萬塊到縣政府,跟賴沐星實際上跟妳講這些 說魏秘書正在等,而且實際上跟妳收2 萬塊這個時間,中間 很接近是不是?)答:對。(受命法官問:時間是差多少? )答:他說問我準備了,早就有跟我講叫我準備所以我會帶 到學校去,後來他問我說準備好了沒?我說準備好了,他說 :好,等一下賴老師會去妳那邊拿。我就說:好。所以相差 的時間好像不到1 個小時吧。(受命法官問:所以自稱魏秘 書的這個人打電話給妳的內容,跟賴沐星後來跟妳收這個2 萬塊,在時間點上還有他們講的話互相都可以配合得起來, 對不對?)答:是。(陪席法官問:皇家禮炮威士忌酒是妳 親自去買的還是賴沐星買的?)答:是賴沐星先生去買的。 (陪席法官問:他買了之後才打電話給妳跟妳聯繫嗎?)答 :他先跟我聯繫說要買酒送給魏秘書,然後他說:不然我去 買好了。他本來他有叫我去哪裡買,我說我不曉得哪裡買, 他說賣洋酒的地方,我說我也不知道,然後他就說:不然這 樣我去買,因為我知道魏秘書要吃哪一種的。所以我說:好 啦,那就麻煩你。就由他去買,買了我說:我跟你一起送去 好不好?結果賴老師跟我講說因為魏秘書有工程在做,他不 一定什麼時候在家裡,所以他說由他送去這樣子。(陪席法 官問:當天晚上這個自稱魏秘書的人就打來給妳跟妳聯繫? )答:對。(陪席法官問:賴沐星是什麼時候拿收據跟妳拿 錢?)答:好像第2 天還是第3 天。(陪席法官問:有辦法 確認嗎?)答:我那個收據裡面有寫日期(取證人自行攜帶 之資料)。對,收據是99年12月14號,他第2 天去跟我拿錢 。(陪席法官問:就是12月15號?)答:對。(陪席法官問 :在100 年3 月16號這一次魏連堪跟妳要2 萬元的這一次, 他到底是跟妳說劉育良2 月底就可以上班,還是3 月底?) 答:他原本他們跟我講說2 月就可以上班,結果2 月沒有, 他就跟我講說3 月一定可以上班了,所以他3 月。(陪席法 官問:他在100 年3 月16號這一天他到底是跟妳說2 月底就 即可上班,還是跟妳講3 月底?)答:3 月,後來他要跟我 拿錢他說3 月底之前一定可以上班。(陪席法官問:所以10 0 年3 月16號這一次他是跟妳講3 月底就可以上班?)答: 是。(陪席法官問:不是2 月底?)答:2 月是已經過去沒 有,他就說2 月沒有然後就是3 月一定有這樣子,我一直跟 他講說:你不是說2 月就可以進去嗎?賴老師就說2 月那一 批沒有就是3 月底以前一定可以進,所以他在3 月16號打電 話,3 月17號那一天早上賴老師來拿錢」(見本案卷第51頁



正面至56頁正面),業已明確證述所有犯罪事實。五、證人徐美英於警詢時證稱:「(問:你今(28)日因何事製作 詢問筆錄?)答:協助警方調查賴沐星魏連堪涉嫌詐欺財 物、妨害名譽案,故製作筆錄。(問:你與劉育良、被害人 李蘭琴、涉嫌人賴沐星魏連堪等人有何關係?有無結怨或 財務糾紛?)答:被害人李蘭琴為我大姑、劉育良為姪子。 我不認識賴沐星魏連堪。均無結怨及財物糾紛。被害人表 示曾經委託你轉交新臺幣10萬元整給賴沐星其時間?地點? 有何人與你同行前往?)答:我共參與1 次轉交財物給賴沐 星,第1 次為99年10月26中午許,因被害人在高雄接到賴沐 星電話表示:需要新臺幣10元整,故被害人向我借新臺幣10 萬元,並請我陪同劉育良將新臺幣10萬元整,送至賴沐星住 居所(通霄鎮○○路198 號2 樓),當時由劉育良將現金交 付給他,他有交給1 張收據給劉育良作為收取新臺幣10萬元 整的憑證。(問:你稱賴沐星交付之收據是否為被害人所出 示交由庭上查明之收據?)答:警方出示之收據1 張(99年 10月26日)經我當場確認無誤。(問:你是否知道被害人於 99年10月26日交付賴沐星新臺幣10萬元整是何用途?)答: 知道。被害人表示:為讓劉育良順利進入通霄鎮公所清潔隊 任正式員工,且說賴沐星與苗栗縣議員張太陽通霄鎮長徐永 煌、通霄鎮代會主席黃榮聰等關係良好,新臺幣10萬元是做 為進入通霄鎮公所清潔隊員的公關費」(見偵卷第39頁正面 、背面),「(檢察官問:你之前有到通霄派出所作筆錄? )答:是。(檢察官問:有看過筆錄嗎?)答:有,有依我 意思記載。(檢察官問:你有拿錢給賴沐星嗎?)答:有, 是我與劉育良一起去的。(檢察官問:為什麼要拿錢給賴沐 星(誤載為「徐美英」)答:因為我姊姊李蘭琴打電話給我 先生李慶峰,說賴沐星要幫他兒子劉育良介紹工作,要我先 借李蘭琴一些錢,並請我領錢後,與劉育良一起去拿給賴沐 星,我就去通霄郵局領了10萬元,再與劉育良一起去找賴沐 星。(檢察官問:賴沐星收錢時,有說這筆錢是幫劉育良找 工作的代價嗎?)答:他只有說這是機密,要我不要隨便講 出去」(見偵卷第89頁)。
六、證人張太陽於警詢時證稱:「(問:你今(15)日因何事至本 所製作詢問筆錄?)答:協助警方調查賴沐星魏連堪等人 涉嫌詐欺案,故製作筆錄。(問:你目前擔任何職務?職稱 ?)答:我目前為現任苗栗縣議員。(問:警方於日前受理 被害人李蘭琴遭詐欺案,據被害人於警訊中表示涉嫌人賴沐 星與共犯魏連堪藉口要介紹被害人之子劉育良進入擔任通霄 鎮公所編制內正式清潔隊員,你為決策關鍵人士須向你行賄



,經你首肯後才可納編為通霄鎮公所編制內正式清潔隊員, 此事你是否知情?何時?)答:我並不知道有此事,警方告 訴我才知道有此事情。(問:你與被害人李蘭琴是否認識? 有無結怨或財務糾紛?)答:不認識,無結怨及財務糾紛。 (問:警方出示詐欺案涉嫌人賴沐星與共犯魏連堪之口卡照 片經你確認後,你是否認識他們?有無結怨或財務糾紛?) 答:我認識賴沐星、不認識魏連堪等兩人,與他們都無結怨 及財務糾紛。(問:詐欺案涉嫌人賴沐星與共犯魏連堪向被 害人稱:『要進入擔任通霄鎮公所編制內正式清潔隊員擬為 決策關鍵人士』等語,是否有任該項公務人員的決策權?) 答:我雖然擔任苗栗縣議員,但僅針對縣府推行各項政策及 預算編列作監督,並無有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審查及決策權 。(問:詐欺案被害人李蘭琴於警訊中表示:詐欺案涉嫌人 賴沐星與共犯魏連堪等人從99年10月26日起至100 年3 月17 日止藉口要介紹被害人之子劉育良進入擔任通霄鎮公所編制 內正式清潔隊員,但需要向你及通霄鎮長徐永煌、通霄鎮代 表會主席黃榮聰等三人行賄等語,並於99年12月21日該案涉 嫌人賴沐星撥打手機0000-000000 到被害人手機0000-00000 0 表示:之前陸續交付之新臺幣25萬元,3 個人不能平分, 要補足新臺幣5 萬元,共計臺幣30萬元才可以均分等語。其 犯案期間共計詐騙被害人得款新臺幣33萬7 千3 百元整,你 有無指使賴沐星魏連堪向被害人李蘭琴索賄?)答:沒有 。(問:你對李蘭琴被詐欺案有無意見表示?)答:此李蘭 琴被詐欺案件,說我介入鎮公所人事關說案及涉嫌索賄,造 成我政治生涯一個極大的污點,因我是全職的民意代表,負 責監督縣務及努力的為民喉舌,此事造成我名譽上的損害, 我決不容許詐欺案涉嫌人賴沐星與共犯魏連堪等人的犯行」 (見偵卷第33頁正面至第34頁正面),是被告賴沐星向李蘭 琴稱:須打點苗栗縣議會議員張太陽云云,係屬虛偽詐騙之 詞。
七、證人徐永煌於警詢時證稱:「(問:你今(5 )日因何事至 本所製作詢問筆錄?)答:協助警方調查賴沐星涉嫌詐欺案 ,故至本所製作詢問筆錄。(問:你日前擔任何職務?職稱 ?)答:我目前為現任通霄鎮長。(問:警方於日前受理被 害人李蘭琴遭詐欺案,據被害人於警訊中表示涉嫌人賴沐星 與共犯魏連堪藉口要介紹被害人之子劉育良進擔任通霄鎮公 所編制內正式清潔隊員,你為決策關鍵人士須向你行賄,經 你首肯後才可納編為通霄鎮公所編制內正式清潔隊員,此事 你是否知情?何時?)答:我是於100 年4 月5 日風聞賴沐 星假借我的名義,向劉育良索取其欲進入鎮公所正式清潔隊



員之公關費,才向劉育良李蘭琴查證後,才知道我被無端 捲入通霄鎮清潔隊員任用關說及索賄案。(問:你與被害人 李蘭琴是否認識?有無結怨或財務糾紛?)答:不認識,無 結怨及財務糾紛。(問:警方出示詐欺案涉嫌人賴沐星與共 犯魏連堪之口卡照片經你確認後,你是否認識他們?有無結 怨或財務糾紛?)答:我不認識他們2 人,也無結怨及財務 糾紛。(問:通霄鎮公所裡,目前有無一位魏姓秘書任職於 公所?)答:通霄鎮公所無魏姓秘書,但鎮代會有一位魏姓 秘書。(問:詐欺案被害人李蘭琴於警訊中表示:詐欺案涉 嫌人賴沐星與共犯魏連堪等人從99年10月26日起至100 年3 月17日止藉口要介紹被害人之子劉育良進入擔任通霄鎮公所 編制內正式清潔隊員,要向你及通霄鎮民代表會主席黃榮聰 、苗栗縣議員張太陽等3 人行賄等語,並於99年12月21日該 案涉嫌人賴沐星撥打手機0000-000000 到被害人手機0000-0 00000 表示:新臺幣25萬元3 個人不能平分,要補足新臺幣 5 萬元,共計新臺幣30萬元才可以均分等語。其犯案期間共 計詐騙被害人得款新臺幣33萬7 千3 百元整,你有無指使賴 沐星魏連堪向被害人李蘭琴索賄?)答:沒有。(問:你 對李蘭琴被詐欺案有無意見表示?)答:此李蘭琴被詐欺案 件,被報導我介入鎮公所人事案並涉嫌向被害人索賄,造成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