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61號
HLDV,99,訴,361,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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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1
號原   告 廖健昌
      廖健元
      廖建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江月品
      廖大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共   同
複代 理 人 何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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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