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1年度,10號
HLDV,101,親,10,2012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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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10號
原   告 林敏珠
被   告 商光鋒
      林國新
      林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按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1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千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該 裁定及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憑,是 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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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