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6號
HLDV,101,補,86,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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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于維明
訴訟代理人 戴啟邗

被 告 陳水池
被 告 陳春樺

被 告 陳麗吉
8號

被 告 陳素珠

被 告 邱顯堂

被 告 賴品仙

被 告 蘇經洲
被 告 蘇貞夙

被 告 蘇柏舟
被 告 蘇鈺婷即蘇靖修即蘇純鈺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延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99,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8,82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尚應補
繳新臺幣1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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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