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謝詠琳
聲 請 人 謝詠潔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謝詠琳(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謝詠潔(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謝立賢(男、10年2 月2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 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 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詠琳於民國87年2 月23日、謝詠潔 於86年12月3 日分別為謝立賢、鄧湘蘭(後改名梁采葳)共 同收養為養女,後聲請人二人於101年2 月2日與養母梁采葳 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然養父謝立賢於97年1 月14日死亡,聲 請人未繼承養父謝立賢遺產,為認祖歸宗,爰依民法第1080 條之1請求許可終止收養。
三、經查:聲請人謝詠琳、謝詠潔與謝立賢、鄧湘蘭分別於87年 2月23日、86年12月3日成立收養關係,而聲請人二人於101 年2月2日與養母梁采葳合意終止收養關係、養父謝立賢於97 年1 月14日死亡及聲請人二人未繼承遺產等事實,業據聲請 人提出其戶籍謄本、謝立賢除戶謄本、親屬系統表及其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全國贈與資料 清單等在卷足憑。顯見收養人業已死亡,無須聲請人扶養。 再酌聲請人現欲返回本家,經其母黃秀英出具同意聲請人二 人返家之同意書、印鑑證明,並經到院陳明在卷。是審酌本 件聲請核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准予終止收養關係,爰裁定許 可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