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97號
TTDV,101,司促,1897,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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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古秀惠
債務人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古錦盛
債務人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櫻
一、債務人王櫻、古秀惠古錦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
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古秀惠於民國98年12至99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古錦
盛、王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9,216元,另加計利息與違
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古秀惠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古錦盛、王櫻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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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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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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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216元 │ 100年12月28日起至 │百分之2.83 │ 101年1月29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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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