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36號
TTDV,101,司促,1836,2012042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尤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
之新臺幣壹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