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張雄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
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
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
單列印日起按年利率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