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朱連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5996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24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35996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