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宜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零捌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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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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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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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580元 │ 101年3月22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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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75,180元 │ 101年3月22日起至 │百分之18.2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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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5,802元 │ 101年3月22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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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