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謝澈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萬
元。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
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上開借款債務人尚欠債權人8萬
元,及自96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