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1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潘慶祥
潘賢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玖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