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63號
TTDV,101,司促,1263,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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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
債 權 人 王馨怡


債 務 人 蘇順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叁佰元,及自附
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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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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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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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年1月15日 │52,300元 │101年1月16日 │JG0000000 │
├─┼───────────┼───────────┼───────────┼───────────┤
│2│101年2月28日 │304,000元 │101年2月29日 │J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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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