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段31巷28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EISUN
ENTERPRISE CO.,LTD因9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02,58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0,2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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