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23號
TNDV,101,除,123,201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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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新財
代 理 人 駱振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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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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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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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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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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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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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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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 │股票│1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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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 │股票│1 │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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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股票│1 │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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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