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2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江新財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