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余爵宏
號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被 告 池虹瑩
以上原告與被告池虹瑩間請求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216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移
轉之系爭不動產前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價結果認應有6,031,000元
之價值,此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98204號核閱查明
,並有鑑定報告書一份附於該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系爭不動產之目前交易價值核定為6,03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0,796元,原告僅繳納19,216元,尚不足41,580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