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6號
TNDV,101,訴,26,201204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黃榮豊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陳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