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55號
TNDV,101,補,155,2012040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陞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文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惠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日期轉換■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1/1頁


參考資料
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