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54號
TNDV,101,補,154,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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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謝秀玲
送達代收人 黃隆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
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 (依原告所提出之協議書內
容: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對價為1,440,000元+3,360,000元,
合計4,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 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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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