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徐國潤即財團法人臺南市亞洲高級餐旅職業學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亞洲高級餐旅職業學校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南市亞洲高級餐旅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亞洲高級餐旅 職業學校(下稱亞洲職校)之董事長,亞洲職校於民國63年 5 月20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 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業務需要,亞洲職校之 捐助章程經董事會第12屆第8 次會議決議修訂如附件修正對 照表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 ,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新 、舊亞洲職校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2屆第8 次董 事會議記錄、簽到表、教育部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 件 為證,自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亞洲職校捐 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