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1年度,7號
TNDV,101,簡上,7,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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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陳丁賀
被上訴人  權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鈺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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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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