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陳丁賀被上訴人 權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鈺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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