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42號
TNDV,101,消債更,42,201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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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聲請人 陳宗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附表:
⒈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家庭(包含聲請人父、母親)有無領取政 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⒉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 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 無,仍應釋明之。
⒊依法應分擔聲請人母親扶養義務之人,並敘明義務人姓名、人 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及最近二年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費金額暨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母親二年內所得及財產清 單。
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人資料信用報 告書(應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名冊)「正本」 。
⒌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成立之前置協商協議 書。(聲請人漏未檢付)
⒍聲請人戶籍地臺南市○○區○○路52巷23號房屋係承租或親人 所有,聲請人父母有無房屋,坐落何處,並說明聲請人何以不 與父母居住以節省房租支出之理由,併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 約書(含逐月之租金繳納轉匯收據)及房東聯絡電話。



⒎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 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又是 否現仍正常繳納保險費?是否因手術、醫療、住院或其他保險 事項而受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何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⒏詳述聲請人向第三人吳孟津朱文棟陳泓郡尤建中、李漢 坤、胡益源借貸金錢之時間及證明文件(須由該第三人出具確 有借款,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上責任,及同意如法院傳訊時 願到庭接受調查及作證之證明書),並說明目前還款情形(包 含每月還款之金額、分期之期數等),併提出上述第三人等之 地址及聯絡電話。
⒐敘明聲請人前配偶謝文真就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比例為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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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