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弘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朱
被 上 訴人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6日所為
之裁定(原裁定誤載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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