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命令由家分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6號
TNDV,101,家訴,6,2012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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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玉婷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耀明間請求命令由家分離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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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