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133號
TNDV,101,家訴,133,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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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複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
被   告 駱雪枝
被   告 黃燦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官 謝瑞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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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