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169號
TNDV,101,司聲,169,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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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郭再得
      郭天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2日與原債權人奇 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債權讓與契約,受讓原債權人對於 相對人之債權、利息及一切利益。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 讓與事宜,以信函數次通知相對人,但均遭郵局以相對人郭 天德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相對人郭再得遷移不明為由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本 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及退回信封等影本以 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所為送達相對人如附件債權讓與通知 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已依相對人郭再得郭天德住所地 為數次寄送,但均遭郵局以相對人郭天德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以相對人郭再得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在卷可稽 ,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及第三分局,該 分局均回函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該地址,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麻豆分局、第三分局回函憑卷可查,故足認相對人確 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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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