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512號
TNDV,101,司繼,512,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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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 對 人 楊興華
      楊復華
      黃惠美
      楊思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興華楊復華黃惠美楊思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國雄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死亡,相對人楊興華楊復華黃惠美楊思華為被繼承人楊國雄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楊國雄(男,民國31年3月26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 市○○區○○里○○鄰○○○街162巷19弄15號)為其債務人 ,於99年12月29日死亡,然相對人楊興華楊復華黃惠美楊思華為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迄今並未陳報遺產清 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件、除戶謄本1件、繼承系 統表1件、本院100年7月21日100南院龍家字1000033719號函 影本1件、債權憑證影本1件為據。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 繼承人楊國雄於本院並無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案件,有 本院索引卡在卷可徵,是相對人楊興華楊復華黃惠美楊思華確為被繼承人楊國雄合法繼承人無誤,足堪採信。是 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 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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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