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郭美蘭
相 對 人 廖福山
廖俊豪
廖沛欣民國87年.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廖武和於民國86年5月21日向聲 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6年8月 1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960,000 元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廖武和屆期未依約清償, 且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9年5月14日移轉並登記 予相對人廖福山、廖俊豪、廖沛欣,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借 據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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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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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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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官田區 ○○○○段│82-15 │建│119.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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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廖福山、廖俊豪、廖沛欣應有部分各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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