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8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邱松煜即邱育泰
0弄11號
債 務 人 邱振堂即邱寶田
0弄11號
債 務 人 李文媛即李定燕
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松煜原名邱育泰前就讀真理大學邀同債務
人邱振堂原名邱寶田、李文媛原名李定燕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
為新臺幣(下同)118,46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邱松煜原名邱育泰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3,48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五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邱振
堂原名邱寶田、李文媛原名李定燕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