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725號
TNDV,101,司促,9725,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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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72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陳喬淳
28巷8號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喬淳於民國97年11月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
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
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9725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15187 │陳喬淳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
│ │元 │ │7月07日起 │ │六八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15187 │陳喬淳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0年07 │
│ │元 │ │7月07日起 │ │月07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按月依4 │
│ │ │ │ │ │元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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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