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284號
TNDV,101,司促,9284,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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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榮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春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榮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
門號0000000000等10門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
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8588元,專案
補償款60529元,共計新臺幣8911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
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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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