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六一號
上 訴 人 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華
上 訴 人 偉麒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素貞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德空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同 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之上訴理由。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吳 美 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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