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09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一樓
債 務 人 蘇涴儀
5號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每月加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蘇涴儀自98年12月9日起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4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付。本金
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
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
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
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12月18日止之應繳本金及
費用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739
4元整,及自100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
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
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