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莊炳楠
二段22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炳楠於民國92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96,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98年07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22日止累計150,767元正
未給付,其中87,259元為本金;62,424元為利息;1,08
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莊炳楠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98年10月2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22日止累計133,662元
正未給付,其中95,561元為本金;32,483元為利息;5,
61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莊炳楠於民國95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
0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22日
止累計359,979元正未給付,(其中204,629元為本金,
155,35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莊炳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22日止累計22,273
元正未給付,其中10,615元為消費款;8,058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
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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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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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莊炳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7259 │ │3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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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莊炳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95561 │ │3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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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莊炳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4629│ │3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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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莊炳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615 │ │3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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