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78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
債 務 人 吳家永
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家永於民國(以下同)92年12月12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92
年12月12日起至95年12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0%
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
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
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
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94年10月
1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
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
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