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795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佩妤即施雅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 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條、第五一三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佩妤即施雅婷發給支付命令,因 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設於台中市太平區,經本院於民 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 請釋明債務人仍居住於台南之依據,另表明本案原因事實發 生地於何地,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送達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 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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