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八四八號
上 訴 人 華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訴訟代理人 王靜山
被 上訴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賢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
法 官 連 正 義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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