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祺瑛
四段672號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祺瑛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3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7日止累計283,501
元正未給付,其中261,137元為本金;21,380元為利息
;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祺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2日止累計100,775
元正未給付,其中95,379元為消費款;4,436元為循環
利息;9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003),(004)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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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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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祺瑛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1137│ │4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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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祺瑛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13165 │ │4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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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陳祺瑛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81980 │ │4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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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陳祺瑛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34元 │ │4月13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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