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2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湯建華
號五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仟捌佰叁拾陸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湯建華於民國93年1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11月05日起至民國96年11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6日止累計55,186元正
未給付,其中28,168元為本金;26,934元為利息;84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湯建華於民國93年1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6日
止累計649,807元正未給付,(其中328,458元為本金,3
21,34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湯建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6日止累計347,843
元正未給付,其中174,004元為消費款;170,239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127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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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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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28│湯建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
│ │168元 │ │4月17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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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32│湯建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
│ │8458元 │ │4月17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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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17│湯建華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
│ │4004元 │ │4月17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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