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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130號
TNDV,101,司促,11130,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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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30號
債 權 人 陳男
債 務 人 陳勝因

債 務 人 粘春發健嘉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玖佰陸
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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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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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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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勝因│138,850元 │NJ0000000 │101年1月10日│101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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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勝因│144,790元 │NJ0000000 │101年1月31日│101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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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勝因│139,480元 │NJ0000000 │101年1月31日│101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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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陳勝因│135,800元 │NJ0000000 │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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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陳勝因│143,580元 │NJ0000000 │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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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陳勝因│147,590元 │NJ0000000 │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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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陳勝因│152,880元 │NJ0000000 │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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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陳勝因│148,470元 │NJ0000000 │101年3月10日│1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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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陳勝因│137,750元 │NJ0000000 │101年3月10日│1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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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陳勝因│146,270元 │NJ0000000 │101年3月20日│1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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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陳勝因│153,500元 │NJ0000000 │101年3月31日│101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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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