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二一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富
複 代理人 吳意淳
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十七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B 書記官 林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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