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065號
TNDV,101,司促,10065,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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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06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洪春鳳
之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叁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春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9,320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457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2,957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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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