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庚○○
即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辛○○
複代理 人 戊○○
複代理 人 丙○○
被上訴 人 甲○○
即 被 告 設台北市○○區○○里○鄰○○街二巷五號
被上訴 人 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設台北縣淡水鎮○○路一三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
日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五0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施 俊 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柑 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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