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 告 陳明正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被 告 郭亭亞即郭素貞 陳進成 鄭進福 蘇雪琴 王春訴訟代理人 許祺昌被 告 王有福 魏秋瑛 李宗民被 告 許智源即許玉明之繼承人 許麗珠即許玉明之繼承人 許智楓即許玉明之繼承人 陳美桂即許國在之繼承人 許倉祥即許國在之繼承人 許芳敏即許國在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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