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98號
TNDV,100,重訴,198,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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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陳明正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郭亭亞即郭素貞
      陳進成
      鄭進福
      蘇雪琴
      王春
訴訟代理人 許祺昌
被   告 王有福
      魏秋瑛
      李宗民
被   告 許智源即許玉明之繼承人
      許麗珠即許玉明之繼承人
      許智楓即許玉明之繼承人
      陳美桂即許國在之繼承人
      許倉祥即許國在之繼承人
      許芳敏即許國在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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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